设立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预算安排:2021年市财政局阳财预〔2021〕21号文件批复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保费2000万元,全部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申报指南: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1)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集(三方负担比例3:3:4,简称“三家抬”),以统筹地区当年城市低保15年缴费年限确定,一次性缴纳;(3)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集体缴纳部分记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统筹账户;(4)待遇计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按缴费额度核定的标准领取养老金(按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预算绩效:按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保费计算标准:耕地/人均耕地*郊区人均工资最低标准383*139倍,预计缴纳社保费金额2000万元,实际完成率≥30%,应交尽交率 100%,保证2020年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有效保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长期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