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泉市财政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全过程记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行政执法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阳泉市财政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全过程记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阳泉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0日   


阳泉市财政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全过程记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履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税政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负责实施,办公室配合,信息中心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税政法制科负责实施,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八条 依托市政府和局信息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局门户网站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利用服务场所、现场执法等多种渠道补充公示执法信息。

第九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相关职能科室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报税政法制科汇总,经局领导审定后于1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五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六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我局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发。经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救济权力。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条 属于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原则上都要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税政法制科审核。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税政法制科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或需组织听证的,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税政法制科的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税政法制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可以向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办案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有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我局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我局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财政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六条 我局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各行政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税政法制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做好本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