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的脱贫任务,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8]8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40元。提标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17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48元。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区)历年城乡低保结余资金负担。
为全面落实利民惠民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保障工作,推进财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请对我局以上工作提出意见。联系电话:6669030、666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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